2月19日,广州客运段发布关于“孕妇在D3702次列车上被行李箱砸伤”的情况说明。
声明称,近日,我段注意到网上反映“孕妇在D3702次动车上被行李箱砸伤”信息。经核实,具体情况为:1月22日11时33分许,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登上D3702次列车(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)后,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“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”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,列车启动时,行李箱掉落砸伤旅客张女士。
事发后,列车工作人员立即广播寻医,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。列车运行11分钟到达南宁站后,旅客张女士在旅客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。期间,铁路部门持续跟踪了解治疗情况。对婴儿早产并不幸离世,铁路部门向旅客张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与慰问。
后续,我段将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。
据媒体此前报道,2月18日,网友张女士在社交平台表示,自己1月22日乘坐D3702次列车,在南宁东至南宁站区间,被行李架上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,在同车医生乘客的建议下,她在南宁站提前下车并前往南宁当地医院检查,结果显示,有胎盘早剥、胎盘血窦、先兆早产的风险。
1月23日,张女士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剖宫产手术,由于孩子为超早产,出生以后始终处于救治状态,“25日早上9点,宝宝永远离开了我。”
对此,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称,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有关规定,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。若此次事件并非出于旅客张女士自身健康原因、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,则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,至于行李箱主人是否应担责,则要看其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放置行李、行李超重等违规行为。”
律师付建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;但是,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铁路局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,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及时排查旅客行李可能存在的坠落风险。行李箱坠落砸伤乘客,铁路局未履行义务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如果行李箱主人摆放行李箱时未遵循铁路局要求正确摆放,具有过错,依据民法典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行李箱主人、铁路局都可能存在过错,承担相应侵权责任,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向受伤旅客赔偿医疗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失费等合理损失。
综合广州客运段、正观新闻、红星新闻等报道